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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场地|关于培训机构办学场地的相关规定

2022-10-28 18:06:3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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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陕教规范》〔2019〕4号**_*等五部门关于印发《XX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规定:

五、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一)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教育培训场地,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某某。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二)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地房屋质量、食品卫生、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三)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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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场所。

依据*_**联合印发《*_**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规定: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执行此标准。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生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办学场地楼层及教学用房设置条件参照《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执行。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设置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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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场地,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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