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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物业公司)有一块八百平方米的场地,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7月13日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将自己的这块场地出租给张某使用,租期十年,租金按年度交付,并同意张某在场地上搭建临时建筑,搭建临时建筑办理审批手续时由物业公司办理。
之后,在没有办理建盖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场地合同租赁,张某就在承租场地上建盖了一些商铺,进行出租。2019年4月7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张某建盖的商铺未办理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将张某的商铺全部拆除。为此,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办理规划审批致其商铺被拆除,物业公司行为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金和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51万元(建盖商铺的建筑成本)。
物业公司辩称,张某租用场地,并在场地上建盖建筑物,从合同内容看,临时建筑是张某自费搭建,出租方物业公司不是建设单位,要建盖建筑物的人是原告张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法律规定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义务者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场地合同租赁,也就是要建盖建筑的单位或者是要建盖建筑的个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张某要建盖建筑,张某是法律规定负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双方合同约定让物业公司负责向政府审批,违反城乡规划法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另外原告张某明知不办规划审批进行建盖是违法行为,在没有办理规划审批的情况下还要进行建盖,那么从事违法建盖行为的人是原告,不是被告,而且被告物业公司从未告知过张某,说建筑规划审批手续已经办理下来。张某明知建筑规划审批没有办理下来,还进行建盖,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建造费无合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该租赁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办理建设规划审批的条款是否有效?造成商铺成为违法建筑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法院认为申请建设规划审批的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去改变法律的规定,合同条款违反城乡规划法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认定原告张某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过错,被告物业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过错。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1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