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网络和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管理规定(暂行)》(苏师大委宣〔2012〕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报告会等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场地管理的范围
教室、报告厅、音乐厅、会议室、体育馆等可用于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活动的场地。
二、场地管理办法

1.各类教室由教务处审批管理;静远楼会议中心、敬文报告厅、马可音乐厅、体育馆、重点实验室报告厅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活动由校办审批,场地归口单位(部门)协助管理;其他归口于校属各单位的会议室、报告厅应明确具体负责人,并由校属各单位做好审批管理工作并向科技处(社科处)备案。
2.在活动开始五天前讲座场地,主办方凭活动审批表向场地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3.申请批准后,活动主办者必须严格按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场地或活动内容,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在活动前向审批部门(单位)说明原因,经批准后讲座场地,方可进行。
4. 校外组织或个人租用我校场地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由校办审核并报请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场地租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5. 活动主(承)办方应规范使用会议场馆的设备、设施,必要时由场地归口单位派员指导操作,如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由活动主(承)办方承担维修或赔偿费用。
6.活动主办方负责对场地的安全管理,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由保卫处协助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希望各单位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报告会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管理科学,为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校园的和谐稳定奠定良好基础。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