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活动场地租赁费用,乡村道路建设成为乡村经济振兴的关键。道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会与当地村民产生各类民事活动联系,应利用何种原则规范自身民事行为,本律师团队用以下一则案例说明一二。

案情简介:甲公司承包某乡镇道路修建项目,张三为该项目负责人,因该项目施工工地紧邻村民李四的承包地,为方便堆放施工材料,张三遂于李四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张三租赁李四承包地、每月支付租赁费5000元,张三、李四均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项目工程部公章。用地两年后,经张三出具决算单结算,尚欠租赁费费70000元,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要未果,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经法院传唤后,张三拒不到庭,法院裁决张三向李四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70000元。

法律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张三拖欠场地租赁费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李四诉请支付租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张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作出如上裁决。

综上,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的协议内容双方均应遵守。在场地租赁过程中,若有其他类型的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活动场地租赁费用,可进一步咨询。
